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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0429号“HOYOFAMI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9: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45号
申请人:广东鸿宇托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前名义:江苏南大鸿宇托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0429号“HOYOFAM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8138号“火尧 渔火尧及图”商标、第16306364号“HOYO”商标、第16306624号“豪雅名店 HOYO”商标、第16756880号“HONORFAMILY”商标、第19425342号“HOY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四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HOYOFAM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