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94154号“小马素养成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9: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41号
申请人:北京因心春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4154号“小马素养成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92676号“小马茁壮成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会员卡图片、办公场所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小马素养成长 商标 北京因心春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