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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3661号“康为”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0:53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39号
申请人:王燕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3661号“康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人营业执照在该商标申请之日前已注销,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在申请日前已注销,不具备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故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鉴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故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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