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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6474号“干饭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4: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55号
申请人:青岛花田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6474号“干饭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41663号“干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此外,已有大量以“干饭 汉字”形成存在的商标获得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干饭计划”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干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