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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2505号“LIGHTPATH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4:17TECHNOLOGIES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54号
申请人:莱特巴斯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2505号“LIGHTPATH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68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光学器械和仪器;火器用瞄准望远镜”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三棱镜(光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气象仪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