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31694号“印巷公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7: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61号
申请人:厦门鹭闽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1694号“印巷公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64728号“印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64758号“印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83861号“巷印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17118号“印巷饭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40896号“印巷 麦饭·麦汤·麦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907925号“印巷六代羊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907968号“印巷 六代鱼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829906号“老印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解释、引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相同文字“印巷”,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引证商标三至七的权利人是否吊销不能当然视为其商标权已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印巷公社 商标 厦门鹭闽通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