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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13752号“木兰牧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7: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01号
申请人:富平县草坊头奶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3752号“木兰牧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为“名叫木兰的人放牧羊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任何关联,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木兰牧羊”构成,将该文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奶酪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木兰牧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