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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1001号“MOTOC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9: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98号
申请人:深圳市慧智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121001号“MOTOC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64724号商标、第19841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权利人地域及行业领域不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MOTOCAM 商标 深圳市慧智嘉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