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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5170号“志成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2: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98号
申请人:青岛志成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5170号“志成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2465号“志同天下”商标、第58960298号“志诚天下”商标、第27117280号“志成天一”商标、第45212073号“志达天下”商标、第51109388号“志名天下ZHIMINGTIANXIA”商标、第27104565号“志成天一”商标、第52407222号“志名天下ZHIMINGTIAN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志成天下”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志同天下”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维护和运行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志成天下”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志诚天下”、引证商标三文字“志成天一”、引证商标四文字“志达天下”、引证商标五文字部分“志名天下”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广告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志成天下”与引证商标六文字“志成天一”、引证商标七文字“志名天下”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商业培训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志成天下 商标 青岛志成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