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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6578号“双龙湾白莲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24号
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槐荫四宝品牌促进会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6578号“双龙湾白莲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1489号“双龙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交撤三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双龙湾白莲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双龙湾白莲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