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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42640号“金岐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6: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72号
申请人:卢丙华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2640号“金岐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52992号“胡氏骨伤”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76573号“德熠堂及图”商标、第13736224号“曼唐养生 MANTANG及图”商标、第35607718号图形商标在呼叫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