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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5428号“美新花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8: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55号
申请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5428号“美新花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7973号“新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2年8月20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85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774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96634号“金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美新花园及图 商标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