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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0492号“海奇HIQ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8: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63号
申请人:广州海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0492号“海奇HI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73716号“海奇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336354号“海之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046710号“海尔奇 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831488号“海特奇HAITE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67954号“金海奇J.HOO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260426号“HIQI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五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其专用权至2022年6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海奇HIQI 商标 广州海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