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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1658号“囍德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9: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77号
申请人:宁波欢喜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1658号“囍德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对自身经营情况考虑,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4302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3养老院,4304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5动物寄养,4306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该五项服务后,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第21551668号“喜德家 自助灌汤水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第62264101号“喜德佳”商标、第3426238号“喜家德”商标、第17213371号“喜家德”商标、第32836483号“喜家德 一字型长条水饺”商标、第32836484号“喜家德 草帽型面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来源及内涵,整体含义表示人应当常怀仁德之心,对待消费者像对待家人一样细心、耐心,定会好运连连、收获满满,申请商标使用并不涉及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图片、所售商品图片、小红书、公众关于申请人店铺的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4302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3养老院,4304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5动物寄养,4306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本案复审服务为“餐馆;预订临时住所;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旅馆;家庭旅馆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囍德家”与引证商标二“喜德佳”、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文字部分“喜家德”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餐馆;预订临时住所;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旅馆;家庭旅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另,申请商标由中文汉字“囍德家”构成,整体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囍德家 商标 宁波欢喜供应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