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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26011号“乾杯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1: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08号
申请人:广西国茗金花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26011号“乾杯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9284539、386778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释义、使用图片、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TOAST TEA”可译为“干杯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乾杯茶”用在指定的茶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乾杯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