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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7043号“海澜优选生活馆 Heilan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4:48Hom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71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7043号“海澜优选生活馆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35822号“海澜电力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共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为使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目前正在协调,并将通过注销引证商标的方式加以解决,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除“维修电力线路”以外的服务上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引证商标在除“维修电力线路”以外的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维修电力线路”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维修电力线路”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修电力线路”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文字“海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在“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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