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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24785号“JESTER DATAS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4:53关于第67524785号“JESTER DATAS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82号
申请人:卡尔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24785号“JESTER DATAS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整体由两个单词构成,并非固定词汇,也没有固定含义,因此其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申请商标中的“JESTER”有众多含义,“弄臣”并非其特定的或者唯一的含义,而且“弄臣”这个中文翻译在当今并不常用,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JESTER DATASET相关介绍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JESTER DATASET”构成,其中“JESTER”可译为“弄臣”,指古代宫廷中插科打诨来为君王消烦解闷的人,比较奸诈的人,以此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JESTER DATASET 商标 卡尔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