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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4954号“青花石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5: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38号
申请人:山西连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4954号“青花石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63787号“青花烧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87777号“青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94366号“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02901号“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475292号“青花Q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823413号“青花珍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青花石斛”构成,该汉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的汉字“青花”,与引证商标六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青花”,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烧酒;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中的“青花”、“石斛”均为植物,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青花石斛 商标 山西连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