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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26777号“尚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5: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48号
申请人:南京尚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6777号“尚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89652、1396530、5027612、21154402、49121278、56638085、60527804、611358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音频视频接收器;纤维光缆;视频显示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关联企业关系图;引证商标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四撤三决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音频视频接收器;纤维光缆;视频显示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八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路由器;内部通信装置;网络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五、七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路由器;内部通信装置;网络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路由器;内部通信装置;网络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尚阁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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