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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2364号“太赫兹 TH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13号
申请人:料小咖建材科技(临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2364号“太赫兹 TH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商品的商标专属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28181号商标、第340190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041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商品上的商标专属权,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瓷器装饰品;水晶(玻璃制品);洗衣用晾衣架;家用器皿;茶具(餐具);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牙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瓷器装饰品;水晶(玻璃制品);洗衣用晾衣架;家用器皿;茶具(餐具);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太赫兹 T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