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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4551号“土胖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00: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74号
申请人: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法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4551号“土胖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土胖子”有多种含义,本身不具有不良影响。且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土陶罐”的特点而申请,亦不存在不良影响。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均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潭酒土胖子”百度搜索记录;媒体报道;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土胖子”,该标识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土胖子 商标 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