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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62325号“小狒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0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91号
申请人:量子数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瑞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2325号“小狒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60142号“狒小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527146号“小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70637号“狒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图册、获奖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725号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包含相同文字“狒狒”,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小狒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