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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1467号“木姜子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04: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80号
申请人:黄在军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1467号“木姜子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74546号“木姜子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部分相同文字,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饭店商业管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木姜子鸡”构成,将该文字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