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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7357号“SOULMALE TAR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07: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15号
申请人:月神工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周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7357号“SOULMALE TAR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OULMALE TAROT”可译为“灵魂男性纸牌”或如申请人所述“灵魂伴侣塔罗牌”,将上述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纸牌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SOULMALE TAR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