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528292号“老铺金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07: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84号
申请人: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28292号“老铺金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9537号“老铺烤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核心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更加降低了混淆可能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举证商标信息、申请人老铺系列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申请人老铺系列商标行业排名证据、在先案件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老铺金库 商标 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