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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9762号“NAKUPE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0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43号
申请人:成都点亮微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9762号“NAKUPE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512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77732号“安信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NAKUPEND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