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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5081号“麦智正畸 MICRO 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10:29关于第67075081号“麦智正畸 MICRO 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32号
申请人:河南麦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5081号“麦智正畸 MICRO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95583号“MICRO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组合、产品等方面不同,互不影响和干涉。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中、美专利证书、ISO认证证书、CE证书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麦智正畸 MICRO ART及图 商标 河南麦智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