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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0888号“STA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10: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24号
申请人:凯德置地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0888号“ST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02567A号“STARS及图”商标、第57760344号“全球星榜 GLOBAL STARS及图”商标、第59328078号“57STARS NAVIGATING GLOBAL ALTERNATIVES及图”商标、第11828071号“星梦时空 STARS及图”商标、第58266568号“黄寺星美 STARS及图”商标、第51235221号“全球星榜 GLOBAL STARS及图”商标、第50750296号“SHTARS”商标、第51761095号“STARKS及图”商标、第9738267号“STARSE”商标、第13965621号“STAR及图”商标、第14512800号“STAR STREAM SOLUTIO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应构成在先商标障碍。情形类似的商标既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九经撤销复审决定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ARS”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十一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市场调查研究;商业研究;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片制作;商业信息代理;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STA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