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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6703号“技传六十三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1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05号
申请人:贵州仁怀丙乾谨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6703号“技传六十三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理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寓意深刻,用于指定的商品上,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工艺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技传六十三曲”,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工艺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技传六十三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