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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9153号“MADE WITH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15:45关于第67169153号“MADE WITH 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36号
申请人:伊娧丝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9153号“MADE WITH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3982号、第64932537号、第13216668号、第15835834号、第16140540号、第34209988号、第15597691号、第41741226号、第66772721号、第5878305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九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MADE WITH care 商标 伊娧丝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