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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63876号“EV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16: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62号
申请人:北京阿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3876号“EV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1585号、第19795823号、第50837409号、第67333325号、第8739448号、第57408987号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等待状态确定后再进行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识读字母组合字母组成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EV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