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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24557号“LAFA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18: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97号
申请人:上海拉法基杰戈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4557号“LAFA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36448号“LAFA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经营需要精心设计的标识,已经被申请人大量使用与宣传,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及消费群体,能够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起到表示商品来源的作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AFAKI”与引证商标“LAFAJ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工业用黏合剂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LAFA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