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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2444号“康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18: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54号
申请人:广州市一兴树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2444号“康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浆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工业用黏合剂、皮革胶、固化剂复审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0192号“康力KA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纸浆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工业用黏合剂等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5354号“康力KANGLI及图”商标、第5384225号“康力”商标、第5642998号“康力”商标、第35592867号“康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工业用黏合剂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黏合剂、皮革胶、固化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康力 商标 广州市一兴树脂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