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威 W(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助威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