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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6235号“得壹能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23: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83号
申请人:安徽得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6235号“得壹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从《道德经》的内容中获取灵感臆造而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且在先已有包含“得壹”二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说明该文字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得壹能源”,使用在指定的“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得壹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