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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684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3:09关于第680684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74号
申请人:上海基立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84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建立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24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或者认为与引证商标有联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办公地logo展示图片、公司官网页面、媒体报道、宣传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挂挂墙 商标 上海基立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