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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3400号“挂挂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3: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12号
申请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丛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3400号“挂挂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其文字经设计而成,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已投入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申请人其他“挂挂墙”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挂挂墙”商品宣传资料、申请人“挂挂墙”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挂挂墙”构成,用在“木板条”等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挂挂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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