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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5368号“岩姐撸串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5: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040号
申请人:上海孔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5368号“岩姐撸串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1946491号“岩姐仙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已经放弃对4303群组“养老院”的复审请求,因此,申请商标在4301群组服务项上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岩姐撸串儿 商标 上海孔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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