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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2723号“红楼梦·真年份 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5: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003号
申请人:宜宾永乐古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2723号“红楼梦·真年份 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16384545号“真年份 潭酒 源自于赤水河流域 FROM CHISHUI RIVER BASIN”商标、第60836394号“真年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中止审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相关商标档案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了文字“真年份”,在白兰地;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红楼梦·真年份 酒 商标 宜宾永乐古窖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