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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58382号“圆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5: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712号
申请人:王云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8382号“圆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5362号“圆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23701号“缘圆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675157A号“圆粥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934353号“圜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259707号“圆一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组成相同,与证商标二、三、五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存在关联或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圆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