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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706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5:54
Z.DAY(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部分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外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Z.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