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62629号“精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5: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55号
申请人:广州精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恒朴初雅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2629号“精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186641号“精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187888号“精转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显著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精传”与引证商标一“精转”、引证商标“精转科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驱动及操作系统软件开发;为电动操作控制和驱动组件创建控制程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精传 商标 广州精传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