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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15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5:48关于第678115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63号
申请人:四川涪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绵阳圣兴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1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45105号图形商标、第14677551号“艾理特 Elite Headhunter及图”商标、第30661253号“慈业及图”商标、第18427129号“飞天普惠及图”商标、第180919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字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五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