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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78858号“AyaCra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9: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74号
申请人:艾夫拼图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深圳超慧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8858号“AyaC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0185号“ayakid及图”商标、第6607173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权力待定状态,不一定会阻挡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商品上已获得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积木(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AyaCraft”,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Aya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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