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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1321号“高登 GAOD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9:34关于第67931321号“高登 GAOD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17号
申请人:绵阳市全兴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绵阳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1321号“高登 GAOD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88969号“新高登”商标、第10911089号“GLOBAL CH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企业营业执照、荣誉资料、宣传图片、产品图片、合同、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籽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树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籽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高登 GAODENG及图 商标 绵阳市全兴种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