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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17583号“胃喜 WI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4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69号
申请人:北京卓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7583号“胃喜 W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3488号“WISHART ESTATE WIN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米酒、黄酒具有养胃的功效,申请商标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米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胃喜 WISH 商标 北京卓融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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