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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54286号“AWS re:Inv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49: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41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4286号“AWS re:In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1、3502、3503、3504、3507、3508、3509群组核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660号、第50613046号、第57246218号、第4090695号、第35917627号、第8967030号、第27549792A号、第55975216号、第20854357号、第55942394号、第55945208号、第39897346号、第30818722A号、第62936221号、第293820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二、十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06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文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八、十所有人已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已核准,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二、十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4.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可相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放弃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九核定服务不类似,在非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十二至十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十二至十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二、十四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十二至十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 我局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 申请商标在“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AWS re:Inv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