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72630号“象原科技 XENON TECHNOLOGY Fluidmi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52:42关于第67972630号“象原科技 XENON
TECHNOLOGY Fluidmi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84号
申请人:广西象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2630号“象原科技 XENON TECHNOLOGY Fluidmi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19000号“Fluidm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92684号“XEN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029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上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遥测设备、测距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测程仪(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Fluidmind”、“XENON”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Fluidmind”、“XENO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