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160044号“AT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54: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51号
申请人:韩宗柱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0044号“AT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81000号“ATC”商标、第53044951号“源古纪 ATG Ancient Times of Genomic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ATG”及图形构成,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指套;将药物制剂导入人体的医疗器械;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医用冷敷贴;口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标识为禁用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AT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