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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9414号“烁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55: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61号
申请人:北京烁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9414号“烁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6167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部分服务,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烁程